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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张启成的违法建筑迟迟不处理

请问永兴镇政府张启成违法建筑何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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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评论

今日达州

1577565272
LV11知府

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永兴镇龙头桥村一组村民胡世金,一家五口人农用田地。2004年在改革开放的趋势下,我们全家外出务工,家中农田自留地在镇政府和村长牵头下,承包给当地企业家张启成做预制场建设。张启成在经营途中为了一己私利,在村上联合村干部,私自将我胡世金土地变卖给张启成本人,并没有经过我胡世金本人同意,并在先前库房基础上,再加修了一层房屋。我们知道内情后寻求镇上,县委,县政府,国土局,农业局,法院的帮助,他们出台了一些书面文件明确提出制止张启成的违法行为,拆除张启成的违法建筑。但因当时镇长(何明光)保护下,层层相互照应,拖到了今日也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房屋依旧没有拆除。张启成为了使房屋不被拆除,并且变卖他自己的老房子,变卖给了开江县永兴镇秋实兄弟。虽然法院和国土局做出了强制拆除判决书,但是张启成利用自己的各种关系,使其各部门层层照应,在我胡世金本人的土地上,保全了违规建筑,使我们有冤无处申。

 

在2015年开江县法院(董小飞)院长,通过财政局给我们拨了13万元的多年上访费用,叫我们不要再上访,而且张启成的房屋也不予拆除,并且口头承诺我们可以在张启成修建房屋剩下的土地上修建房屋,并且一切缴纳费用由县法院协调免除,但是法院口头承诺的东西到现在,都一直没有兑现。2016年我们在不服法院调解的情况下,起诉张启成的违法建筑物,但是法院不予受理要求私底下调解,不过都是一拖再拖走过场。国家土地不准私自非法买卖,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开江县都能得到保护,不知公理何在。

 

拨开云雾见青天,终于等到来到达州了,希望能解决我们家的土地问题,使违法建筑行为受到惩治,还老百姓一个公道,以上所说如果有一点不真实性,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021年8月到9月份时间,我们反应永兴镇府领导向镇长,张启成,企图违规将楼层加高一层,原本一楼一底,现在已经加高到了两楼一底 ,可是在国庆的时候,张启成在已经被举报的情况下,依然在天面加高了一层楼,希望督主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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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 开江宣传部
    政府部门
    6楼
    开江县人民法院关于网民朋友反映“请问永兴镇政府张启成违法建筑何时处理?”的回复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请问永兴镇政府张启成违法建筑何时处理?”的回复如下:
     
           一、案件审理情况
     
           1999年11月,张启成同本村2组六户村民达成协议,将六户村民位于永兴镇原八庙村(现龙头桥村)2组的土地转承包给张启成,其中含唐继英(胡江北母亲)1.3亩土地,承包期15年。2000年3月张启成在承包土地上修建临时库房3间,占地176平方米,建预制场及堆码场占地847.99平方米。2001年8月21日,唐继英、胡江北在外务工的情况下,因无钱集资修建永普路,经村委会和社员代表决定将唐继英转包给张启成的土地1.3亩承包地以每亩1.7万元卖给张启成,成交价2.21万元,并签订了《土地买卖合同》,此款用于永兴镇人民政府修建永普路存在的资金缺口。2004年9月16日张启成将原住房卖给灵岩乡邱显发、邱显勇兄弟。张启成以“9.5”洪灾为由修建住房,经村、组及镇人民政府的签字批准,开江县建设局给张启成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张启成修建住房,因原土地承包地人唐继英、胡江北的上访,最终未能获得国土的行政审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过程中永兴国土所以开国土监字(2004)第47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责令张启成停止建设,但张启成仍占地239.07平方米(原临时库房占地176平方米)违法修建一楼一底房屋478.14平方米。2009年6月9日,县原国土局作出开江国土资罚(2009)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是限张启成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上的新建的建筑、构筑物及其设备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将所占土地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并处罚款66042元。张启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我院一审(2009)开江行初字第6号、中院二审(2010)达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均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件的执行情况
     
           开江县原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张启成非法占用、破坏耕地一案,我院于2010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一方面国家法律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依法执行,胡江北一家虽是案外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予以保护,一方面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原国土局申请执行前张启成原房屋已出卖他人多年,除该房屋无其他住房)也应予以保障。鉴于该案被执行人张启成与利害关系人胡江北矛盾相当突出并多次上访,县上领导多次召集相关部门研究,2014年4月3日由县信联办召集多方当事人形成了一致意见并作出了“关于协调胡江北信访事项的纪要”:一是2014年4月13日前,由永兴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胡江北的承包地,如调整面积不足,不足部分可就近调整补足或按照当地被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二是2014年4月13日前,永兴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法院协助、负责清算该土地承包费,并兑付到位;三是鉴于胡江北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同意解决帮扶资金13万元(含土地承包费在内)。帮扶资金在胡江北达成处理协议、承诺息诉息访并签字后一次性兑现。我院根据会议纪要的精神,依照法律规定,同时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于2014年9月17日我院依法对张启成违法修建的部分房屋(后面平房部分)及违法修建的围墙进行了拆除,留足部分房屋供其居住,并将拆除部分的空地交付申请人县原国土局。胡江北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后,我院已交付由政府补助胡江北的帮扶资金13万元,本案已执行完毕。
     
           三、关于在反映中写道“在2015年开江县法院院长口头承诺我们可以在张启成剩下的土地上修建房屋并且一切缴纳费用由县法院协调免除。但是法院口头承诺的都没有兑现。”
     
           经核实:并非是胡江北写道的“免除一切缴纳费用”。而是在符合政策法规的条件下,考虑到胡江北家庭困难,若要修建房屋其可依法申请,涉及到税费,地方政府收取的部分,符合减免规定的,法院可以协调帮助其落实减免政策。
     
           四、关于在反映中写道“2016年我们不服,起诉张启成的违法建筑物,法院不予受理要求私底下调解”。
     
           经核实:2016年8月,起诉人胡江北、胡仕金来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起诉人张启成、开江县永兴镇龙头桥村1组归还原告的承包土地1.3亩,并进行复耕或承包复耕每亩1000元;判决被起诉人张启成、开江县永兴镇龙头桥村1组连带承担从2014年12月15日至交还之日的土地承包费,按每年每亩1400元计算。
     
           2016年8月31日,开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起诉人胡江北、胡仕金诉争标的于2004年已被张启成在流转使用过程中修建为建筑物和构筑物,该诉争标的被转化为违法建筑的一部分,并被行政机关处罚,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故依法作出(2016)川1723民初9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胡江北、胡仕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裁定作出后,胡江北、胡仕金上诉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州中院依法作出(2017)川17民终10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我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
     
     
     
                                                                                               开江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1日
     
     
    办理人员:唐一钧     联系电话0818-8227855
    4-11
       回复
  • 1577565272
    楼主
    LV11知府
    沙发
    当地政府部门,请不要不当一回事,出了事情谁来负责?
    4-3
       回复
  • e-rang
    LV11知府
    板凳
    历史遗留问题,那有这么好处理哦。按你的要求,把人家的唯一住房拆除了,然后政府又拿困难补助和赔偿款给人家又修套住房?这样做,社会效果在哪?如何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3
       回复
  • 迎风飘扬
    LV14大学士
    地板
    4-3
       回复
  • 1577565272
    楼主
    LV11知府
    5楼
    如果让一个违法建筑,就这样得不到政府合法处理,这社会不就乱套了,就因为历史问题,就能看到当地政府部门不作为!
    4-3
       回复
  • 开江宣传部
    政府部门
    6楼
    开江县人民法院关于网民朋友反映“请问永兴镇政府张启成违法建筑何时处理?”的回复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请问永兴镇政府张启成违法建筑何时处理?”的回复如下:
     
           一、案件审理情况
     
           1999年11月,张启成同本村2组六户村民达成协议,将六户村民位于永兴镇原八庙村(现龙头桥村)2组的土地转承包给张启成,其中含唐继英(胡江北母亲)1.3亩土地,承包期15年。2000年3月张启成在承包土地上修建临时库房3间,占地176平方米,建预制场及堆码场占地847.99平方米。2001年8月21日,唐继英、胡江北在外务工的情况下,因无钱集资修建永普路,经村委会和社员代表决定将唐继英转包给张启成的土地1.3亩承包地以每亩1.7万元卖给张启成,成交价2.21万元,并签订了《土地买卖合同》,此款用于永兴镇人民政府修建永普路存在的资金缺口。2004年9月16日张启成将原住房卖给灵岩乡邱显发、邱显勇兄弟。张启成以“9.5”洪灾为由修建住房,经村、组及镇人民政府的签字批准,开江县建设局给张启成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张启成修建住房,因原土地承包地人唐继英、胡江北的上访,最终未能获得国土的行政审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过程中永兴国土所以开国土监字(2004)第47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责令张启成停止建设,但张启成仍占地239.07平方米(原临时库房占地176平方米)违法修建一楼一底房屋478.14平方米。2009年6月9日,县原国土局作出开江国土资罚(2009)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是限张启成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上的新建的建筑、构筑物及其设备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将所占土地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并处罚款66042元。张启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我院一审(2009)开江行初字第6号、中院二审(2010)达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均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件的执行情况
     
           开江县原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张启成非法占用、破坏耕地一案,我院于2010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一方面国家法律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依法执行,胡江北一家虽是案外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予以保护,一方面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原国土局申请执行前张启成原房屋已出卖他人多年,除该房屋无其他住房)也应予以保障。鉴于该案被执行人张启成与利害关系人胡江北矛盾相当突出并多次上访,县上领导多次召集相关部门研究,2014年4月3日由县信联办召集多方当事人形成了一致意见并作出了“关于协调胡江北信访事项的纪要”:一是2014年4月13日前,由永兴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胡江北的承包地,如调整面积不足,不足部分可就近调整补足或按照当地被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二是2014年4月13日前,永兴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法院协助、负责清算该土地承包费,并兑付到位;三是鉴于胡江北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同意解决帮扶资金13万元(含土地承包费在内)。帮扶资金在胡江北达成处理协议、承诺息诉息访并签字后一次性兑现。我院根据会议纪要的精神,依照法律规定,同时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于2014年9月17日我院依法对张启成违法修建的部分房屋(后面平房部分)及违法修建的围墙进行了拆除,留足部分房屋供其居住,并将拆除部分的空地交付申请人县原国土局。胡江北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后,我院已交付由政府补助胡江北的帮扶资金13万元,本案已执行完毕。
     
           三、关于在反映中写道“在2015年开江县法院院长口头承诺我们可以在张启成剩下的土地上修建房屋并且一切缴纳费用由县法院协调免除。但是法院口头承诺的都没有兑现。”
     
           经核实:并非是胡江北写道的“免除一切缴纳费用”。而是在符合政策法规的条件下,考虑到胡江北家庭困难,若要修建房屋其可依法申请,涉及到税费,地方政府收取的部分,符合减免规定的,法院可以协调帮助其落实减免政策。
     
           四、关于在反映中写道“2016年我们不服,起诉张启成的违法建筑物,法院不予受理要求私底下调解”。
     
           经核实:2016年8月,起诉人胡江北、胡仕金来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起诉人张启成、开江县永兴镇龙头桥村1组归还原告的承包土地1.3亩,并进行复耕或承包复耕每亩1000元;判决被起诉人张启成、开江县永兴镇龙头桥村1组连带承担从2014年12月15日至交还之日的土地承包费,按每年每亩1400元计算。
     
           2016年8月31日,开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起诉人胡江北、胡仕金诉争标的于2004年已被张启成在流转使用过程中修建为建筑物和构筑物,该诉争标的被转化为违法建筑的一部分,并被行政机关处罚,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故依法作出(2016)川1723民初9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胡江北、胡仕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裁定作出后,胡江北、胡仕金上诉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州中院依法作出(2017)川17民终10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我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
     
     
     
                                                                                               开江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1日
     
     
    办理人员:唐一钧     联系电话0818-8227855
    4-11
       回复
  • 1577565272
    楼主
    LV11知府
    7楼
    感谢大家支持和评论
     
    第一我把土地承包给张启成合同上注明,国家农业税和国家该交的钱,由张启成从承包费里面扣出来,剩下的钱在转给唐继英家。
     
    有《土地转承包合同》可以证明。
     
    所以不成在不交公路积支款。
     
    买卖土地本身就是一件违法行为,难道当地政府部门,知道以后不但不制止,还加欲变解?
     
    第二各部门出了很多文件,为什么不按国家文件执行?
     
    第三法院没有执行法院判决书,十几年的官司法院要我们一家人,调解我们同意法院的调解,钱我们是在法院领了13万,那是我们这十几年所用到这场官司上面,我们每笔开支法院当时看了,给我们账本收到法院的。
     
    4-11
       回复
  • 1577565272
    楼主
    LV11知府
    8楼
    法院当时调解如果像你们今天,回复这样我们家打死都不干。
     
    我感觉还是有人在押我们这件案子。
     
    这么多年一直得不到解决,难道真是我们要求太高,还是个人行为强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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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门评论
    • 乄春哥 LV15 宰相
      2楼
      这么黑
      2-17 14:37   来自四川
      6 回复
    • mikerhe LV1 举人
      3楼
      这么黑?
      2-17 17:03   来自四川
      6 回复
    • 达州凤凰楼 LV17 路人
      4楼
      政府不是回复了吗
      2-17 17:15   来自四川
      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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